企业
并购,乃是指具备
法人资格的企业,遵循公平、自愿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从而进行对其他企业的法人
财产权的合法获取的
法律行为。
这其中包括了诸如公司之间的合并、对企业资产的购买,以及对股份的收购等等多样化的形式。
不仅如此,任何企业的并购活动都必须在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后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
要约方式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