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疗事故乃指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人员在执行医疗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违反现行医疗卫生管理法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所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行为,从而造成患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形。
行政法上的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为医疗机构以及经由专业考核并获得卫生行政机关正式批准或认同,从而具备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另据卫生法学界的共识,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离不开违法性这一核心要素。
同时,这一行为还必须发生于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服务活动之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