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原有的《城乡规划条例》已经失效,现今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这部法律总共分为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总体概述,阐明了立法目的和核心理念;
第二章主要涉及城乡规划的编制步骤以及相应规范要求;
第三章重点关注城乡规划在实际应用中的施行情况及管理措施;
第四章聚焦于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与流程;
第五章强调对城乡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制度;
第六章明确了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的第七章作为附录部分,涵盖了法律条款的解释说明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