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群体迁离农村之后,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并不必然归属于集体组织。
然而,如果是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则其所持有的农田和牧场将被集体回收。
如若在
承包期限内,承包者全家迁移至小城市并得以落户,那么应尊重承包者的意愿,保留他们对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或者允许他们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反之,如果在同一时期内,承包者全家迁往设有市区的市,转而变为非农业户口的状况下,他们需将所承包的耕地与草原悉数交还给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