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民间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凭证,其
质押行为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是由于依法设立的股票质押,在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
协商一致同意时,股票不得进行转让。
缘由在于,根据现行
法规,在股票被设定质权之后,如尚未获得质权人认可,则股票的所有权无法发生转移,仅能在双方商议达成一致之后方可进行交易。
然而,若出质人想要将质押股票置换为现金,让其交易所得用以清偿对质权人所负的
债务或选择将其交付至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方代为保管,那么上述事情就必须征得质权人的首肯才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