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关责任分配的裁定结果并不需要交由各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后方能进行车辆的提取操作。
为了搜集和保留相关
证据以便衡量责任归属,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时扣押,同时需要向涉事各方开具具体的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此期间内,扣留的车辆应被妥善保管以待后续处理。
在相关检验报告以及鉴定结论正式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通知各当事人前来领取已经扣留的事故车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