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股权转让需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要求:
依据法令条文,股东欲将手中的
股权对外转让,必须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或遵照国务院制定的其它方式进行买卖。
其次,对于发起人来说,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并不自由转让:
自公司正式成立起满一年以内,发起人不能擅自转让自己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而在公司公开募股之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亦须等到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可进行转让。
再者,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在转让股权时也有一定限制:
他们应向所在公司申报自己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权以及这些股权的变动状况,并且在任职期间之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允许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量的25%;
至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则必须在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年之后才能进行转让。
此外,当以上几位
在职人员职务卸任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当然,至于
公司章程是否会对各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设定其他的限制性条款,这就需要依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商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