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宠物犬类从高处跌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情况,应由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时,其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主动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有力地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恶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则有可能免于承担或仅需承担部分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