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夫妻离婚之际,他们会把
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其中的一方。
然而,如果随后时期内作为
抚养孩子的
当事人一方的
抚养能力或现状发生了重大改变,那么另一方便有权提出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
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主要还是得通过父母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完成
抚养权的交接。
假如父母双方对子女的
抚养权变更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有一方坚决要求调整抚养权状况,那么该方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裁决的申请。
需注意的是,由于
离婚时有关
抚养权问题已经在夫妻双方签署的
离婚协议中有过明确的界定,因此在离婚后若要
变更抚养权,必须先取得双方达成的变更抚养权的书面协议,同时还需要前往法定机构办理
抚养权归属人身关系变更的公正手续,这样才能够确保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应。
我们要求变更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主要目的在于证明相关的
民事行为确有发生,并且使以此类法律文件订立的协议书具备可靠的
法律效力,以便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事宜能够依据此事实作为一种有效
证据。
对于经过公证的变更抚养权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广义上的人民法院及其他职权部门,亦或是教育领域、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机构,均应当接受、采纳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