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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并存之债的责任承担,需经过债权人的批准方可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若有第三方与债务人就承担债务达成一致并对债权人进行了相应告知,或者该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达愿意加入债务负担的意愿,在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第三者在其自愿承担限度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之债务。
因此,并存之债的责任承担须经由债权人的首肯,而若债权人并未在合约期限内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则被视为默认赞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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