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之债的责任承担,需经过
债权人的批准方可生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若有第三方与
债务人就承担
债务达成一致并对债权人进行了相应告知,或者该第三方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达愿意加入债务负担的意愿,在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第三者在其自愿承担限度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连带之债务。
因此,并存之债的责任承担须经由债权人的首肯,而若债权人并未在合约期限内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则被视为默认赞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