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约定内容需具体清晰,避免模糊表述,确保担保责任的存续时间可直接按约定执行。
(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借钱时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并非无限制,双方若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执行。
若未约定或约定模糊,担保期限默认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
若主债务履行期没约定或不明确,担保期限从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算。
担保期内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免责。一般担保需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担保需直接请求担保人担责,否则担保人不再负责。
结论:借钱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存在明确限制,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从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期限的确定优先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根据保证类型采取相应行动才能保障自身权益。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按上述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对担保期限的具体计算或权利主张方式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借钱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有明确限制,其时长需结合约定与法律规定确定。若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模糊,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需注意,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通过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直接请求保证人担责的情况。
1.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使用不确定表述,确保期限条款清晰无歧义。
2.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按保证类型采取对应行动,一般保证需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需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责任。
3.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宽限期并保留书面凭证,以此作为保证期间计算的依据。
4.保证人需留意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若债权人未在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可依法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1)担保期限首先遵循当事人约定。借钱时,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若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的存续时间按该约定执行。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有法定标准。若未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的内容不清晰,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时的计算方式。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何时履行,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按保证类型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按对应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签订担保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纠纷;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防止丧失对保证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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