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在享有
继承权上的份额,通常情况下应进行平等的划分。
对于那些生活中因遭受特定困境而致经济状况欠佳且
丧失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而言,在确定其具体的
遗产分配比例时,理当考虑给予适当的抚慰性倾斜。
而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原则上可获得较其他继承人为优厚的待遇,即
遗产分配份额可以相对偏高一些。
尽管具备
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若他们并未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在遗产分配时,必须面临不分或者少得分配的现实情况。
如果各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签署协议明确分配方式,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即遗产分配方式无需再坚持平均主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