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婚姻期间男方所产生并未得到对方认可的负债问题时,女方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对此进行清偿,这需要针对具体状况作出深入细致的解析。
首先,若是能证明这些贷款或外债是由夫妻双方自愿联合签署或是在一方在签订之后给予了明确的追认,从而体现出共同意愿的行为所引发的债务,同时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仍存续期间,以自身名义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一些借款行为,那么这样的债务便可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履行其还款义务。
其次,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仍存在的情况下,选择以自身名义进行借贷,但是这些款项的使用范围已经超过了基本家庭生活所需,那么这类情况便不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有债务,而应该独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