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测定夫妻是否应该
离婚时,我们需要关注下
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
而不是单纯地把眼光放在
分居的长短上,因为分居其实只是判断离婚可能性的一个参考因素。
若夫妇之中任何一人有意离婚,他们可以选择采取和平解决方案,前往居住者中某一方常驻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携手
办理离婚手续。
倘若协议难以达成,他们亦可寻求法庭之助,转去人
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
当法院裁定这对夫妻的感情已无法修补,仍未能恢复良好状态时,便有权力准许离婚。
法院的宣判一旦生效,双方面临的婚姻纽带便告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