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从业者因事故或疾病产生
误工损失之补偿问题,其标准依照如下流程设计执行:首先,应依据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实际经济收入之减少量作为计算误工收入的依据。
其次,对于误工时间方面的界定:若属于非连续性的误工情况,可参照受害者所接收治疗的专业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而如若存在持续性误工的现象,则误工起止的时间段可自受害者因为受伤导致工作耽误之开始日算起,直至符合
评残条件之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为止。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用=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单位:天/月/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