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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什么

著作权法规定中,文字作品中的人身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足以保护作品之完整性;
(2)有权决定将作品公诸于众;
(3)确保个人姓名出现在作品上的权力;
(4)修正作品内容的权益等等。
这些人身性的著作权权利乃与主体不可分离者,更能够彰显作者本人的身份地位。
然而,这种权利却无法像财产权那样进行转让或允许他人进行非专有使用。
具体而言,我们便可以理解为,如署名权、修正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这类权利都属于人身性质的著作权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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