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罚金的减免责任应当由执行机关担当,至于对于那些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减免案件则可以考虑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然而在此过程中,减免的命令仍然将以执行组织的名义发布并执行。所谓的罚金,即是指由法院正式判处某些
触犯法律之人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量之金钱作为
刑罚方式。从本质上讲,罚金乃是
财产刑的一种形式。在我国的
刑法制度中,罚金被视为是一种附加性质的刑罚措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