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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能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离婚案例中,若男方未能顺利取得子女抚养权,那么在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无论原始家庭的一方或双方,亦或是其抚养能力出现了显著的重大改变,男方均有权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孩子的抚养关系。通常来说,对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务首先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措施,如果达不到共识,可提交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裁决,要求予以变更。在以下的情形下,经过恰当和公正的评估,司法机构应该给予支持并确认变更的合法性:1)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重病或者残疾原因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孩子责任的情况下;2)同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行为,或者是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子女产生了有害和不健康的心理影响,那么这些事实也将成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3)年满八岁但仍在未成年阶段的孩子,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同样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还有其它具备充分理由的原因也需要进行儿童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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