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假释特定条件的囚犯将被有权给予假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大致如下所述:(1)被判罪名仅限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者;(2)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其需在服有期徒刑期间为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则实际执行的期限需达到十三年以上;(3)必须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并接受教育改造,证明自身确实有悔过之心且不再有任何重新犯罪的风险;(4)应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批准;(5)确保该罪犯并非累犯,也未曾涉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活动,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情况。《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