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依法进行离婚
诉讼程序,则需携带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诉状和相关典据,以证明
财产权的归属情况。在
提出离婚请求时,您需要带着这些法定证件和诉状等材料前往被告人常住所在地或其
经常居住地点的法院,请求启动
离婚诉讼过程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存在差异,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所在法院发
起诉讼。在法院审查了您提交的申请之后,若经过调解确认无法挽回僵局,且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间感情已然破裂,法院将做出判决裁定婚姻关系解除。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
感情破裂的情况:(一)严重的
重婚行为,或是伙同他人共
同居住的行为;(二)进行
家庭暴力、虐待家人或是遗弃家产的行为;(三)屡次赌博或吸食毒品的不良行径;(四)因为感情问题而长期
分居两年以上;(五)其他足以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诸多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