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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带哪些材料

如欲依法进行离婚诉讼程序,则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诉状和相关典据,以证明财产权的归属情况。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您需要带着这些法定证件和诉状等材料前往被告人常住所在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点的法院,请求启动离婚诉讼过程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的常住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存在差异,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所在法院发起诉讼。在法院审查了您提交的申请之后,若经过调解确认无法挽回僵局,且审理过程中发现夫妻间感情已然破裂,法院将做出判决裁定婚姻关系解除。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况:(一)严重的重婚行为,或是伙同他人共同居住的行为;(二)进行家庭暴力、虐待家人或是遗弃家产的行为;(三)屡次赌博或吸食毒品的不良行径;(四)因为感情问题而长期分居两年以上;(五)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诸多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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