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达市镇的民政局进行
离婚手续时,所涉及的流程应为
协议离婚程序,该过程需依法履行以下手续:首先,双方需对
离婚事宜达到共识,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儿童抚育等关键议题达成一致理解,同时撰写一份详尽的
离婚协议书。其次,身处任何一方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处,双方必须亲自提交
离婚申请,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第三个步骤即为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处在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若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离婚,有权及时向婚姻登记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最后,三十天过后,双方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再次申请颁发
离婚证;若未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当婚姻登记处在核实确认双方的确属
自愿离婚且已就儿童抚育、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主要事务达成
协商一致之后,便会为之办理登记工作,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