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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几年为事实收养

关于确认事实收养所需经过多长时间这一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确切的明文规定。然而,如果存在的事实满足了法定实质条件,并且在未经办理收养正式手续之前,当事人双方就已经通过长期共同生活而建立起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状况得到了周围社区居民和亲属朋友们的广泛认同,我们通常会将这样的情形视为事实性收养。所谓事实性收养,即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符合包括法定年龄、婚姻状况以及健康状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虽然没能办理收养公证或者履行正式的登记手续,但却明示出其养父养母子女的身份属性,并在日常生活中以父亲母亲孩子式的称呼作为互动方式,且这一行为在社会公共范围内受到了认可,同时,双方之间还具有互相抚养的具体事实。对于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一般需要具备下列四个重要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是其他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条件;(2)收养人和被领养人都公开承认彼此间的养父养母子女关系,相互互称为“父母”、“子女”,而且在公众以及相关组织的认知里,他们确实是父女或父子/母子关系;(3)养育的子女与生身的父母之间实际上已经完全终止了父母子女所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4)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存在亲戚、朋友、大众普遍认可,或者经过相关组织核实,确实有充分证据表明养父母与养子女在长期生活中保持着紧密依存关系的情况,即便没有办理合法程序上的手续,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来对待。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我国政府都会承认其有效性,并给予依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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