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果持有异议者,不应选择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而应及时行使救济权利进行申请复核裁决。修辞手法上,这个论点强调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并非像
行政行为那样具有裁判性或强制力,反而它是
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
证据,用以确定相应损害赔付标准及金额。因此,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相应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存在质疑的
当事人,须在事故
认定书或证明文件正式送达到其手上后的第三天之内,提交
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