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抚养事宜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务必从维护未成年子女最大权益角度出发,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及抚养环境的诸多因素进行妥善处理。在尽可能保障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双方法律
责任主体可以协商轮流照看孩子以实现和谐稳定的
家庭关系。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涉及到双方向争
孩子抚养权时,如果情况允许,一般遵循如下规则来决定:针对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本着优先考虑女方抚养的原则;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倘若其中一方呈现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则应得到优先考虑:(1)实施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其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与其居住时间较长,若强制变动生活环境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显著不应影响;(3)另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原定抚养方却拥有多个子女;(4)子女与其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成长符合益处原则,然而,若是原定抚养方身患长久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阻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将面临威胁。此外,若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但子女一直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看护,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抚养孙子或外孙并且提出请求,那么这可以被视为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的特殊例外情况,并应当得到特别关注。最后,对于年龄大于八岁的未成年人的
抚养权归属问题,应该考虑到此类儿童自身的意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