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愿者需首先前往所在地区的地方红十字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各设区市、县级(市、区)的红十字协会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志愿者的注册信息上报至省级红十字协会进行备案。
2、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活体器官捐赠活动。在进行捐赠之前,必须持有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材料。捐献人体器官时,须确保不会对捐献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
3、若自然人希望在去世后以器官捐赠的方式为社会作出贡献,则必须事先签订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文件。仅有口头表达意愿而无书面证明材料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能顺利实施捐赠行动:(1)受赠人应有配偶和两名医生的书面证明;(2)若无配偶,则需拥有父母或成年子女以及两名为医生的书面证明;(3)如既无配偶也无父母和成年子女,则需两位其他近亲以及两位医生出具书面证明;(4)无任何近亲的,需要有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公共组织以及两位医生的书面证明书。
4、捐赠遗体器官是在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基础上实现的。
5、有意愿成为志愿无私奉献的遗体器官捐献者,需先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随后前往附近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与此同时,登记接受站还将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6、生前未曾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人员,若临终之际或者身后亲属提出志愿捐献遗体的请求,则需在获得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公证机关确认后,方可前往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相关手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