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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财产协议(或称婚姻财产设定)具备以下五大特性:
首先,夫妻财产协议的涵盖范围非常宽广。该协议不仅可以涵盖婚前个人财产,还可将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纳入其中。其次,对于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生效时间。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商定共同财产的构建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婚后进一步完善;甚至,他们还有权利对既有的夫妻财产进行修改和再约定。再次,关于协议的产生形式,也是多样化的。这意味着,无论是约定各个所有财产、共同拥有财产、部分由个人所有、部分由夫妇共享等不同形式,均被允许。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的优先级,即若有协议便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换句话说,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建立与否,以及是否属于配偶双方的个人财产,都需要依赖于夫妻之间的明示或者默示表达。最后,制定的任何涉及夫妻财产的协议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财产被定性为夫妻共有时,便获取了法律认可的效力,不得任意予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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