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或称
婚姻财产设定)具备以下五大特性:
首先,夫妻财产协议的涵盖范围非常宽广。该协议不仅可以涵盖
婚前个人财产,还可将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纳入其中。其次,对于所谓“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生效时间。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既可以在
结婚之前商定
共同财产的构建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婚后进一步完善;甚至,他们还有权利对既有的夫妻财产进行修改和再约定。再次,关于协议的产生形式,也是多样化的。这意味着,无论是约定各个所有财产、共同拥有财产、部分由个人所有、部分由夫妇共享等不同形式,均被允许。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的优先级,即若有协议便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换句话说,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建立与否,以及是否属于配偶双方的
个人财产,都需要依赖于夫妻之间的明示或者默示表达。最后,制定的任何涉及夫妻财产的协议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财产被定性为夫妻共有时,便获取了法律认可的效力,不得任意予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