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为了支持法律主张,
婚外情证据或许可以由
当事人收集而来,或者通过授权司法机构调查获取相应材料。这些
证据种类繁多,例如:
保证书、悔过书写真、往来书信或电子聊天记录、聚餐合影留念;此外,酒店住宿开房信息或是消费统计纪录乃至夫妻间关于婚外恋情的对话实录的音频档案,均可能被用作有力证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