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能共患难、同甘苦,那么精神病患者也是可以与其缔
结婚姻关系的。然而,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双方在决定迈入婚姻殿堂之前,必须对彼此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和告知,这是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若有一方隐瞒了自身患有的一些
重大疾病或者病情,在此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的那一方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申请撤销这个未被充分尊重其知情权的婚礼仪式,法律也不再明文禁止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为理由而剥夺他们享受爱情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