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控告人以及来历不明的举报者或
自首者提交的关于
立案事宜的申请、报告以及自行揭发等内容,必须按照明确的属地
管辖权予以迅速且严谨的审查。当经查实并确认存在着足以引发
刑事追责的
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对该案件实施立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