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程序时,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共有财产通常会交由
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中妥善处置,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共识的话,则须将请求权提交至法院审判庭,由FI法庭依据财产状况及其相关状况,遵循保护
未成年人和女士权益的基本原则予以裁决。根据具体的司法案例来看,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无过错方针对
损害赔偿提出诉讼请求。据现行法律条款所规定,在
离婚原因明确的情况下,无论过错方是谁,均应按照规定,无过错方可向肇事者提出相应的损害索赔。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可能性:
重婚行为、与第三人长期稳定的
非法同居、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对
家庭成员发起故意性的虐待或遗弃,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及社会法制原则的恶劣行径。其次,特定情况下一方恶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责任也被明确下来。如果在夫妻关系终止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实施了有意隐瞒、私自转让、恶意出售、蓄意破坏、肆意挥霍共有财产的行为,甚至虚构假债试图侵占他方财产,那么在离婚进行资产分配的时候,法院将会对这种
行为人采取少分甚至不分其财产的严厉惩罚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