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一旦涉及到
彩礼返还事宜,它们都是有可能被追回的。当某位
当事人主张要回基于传统习俗而支付的
彩礼时,如果依法查证存在下列这些状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该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便会得到人
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首先,是指在双方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其次,则是在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实际并没有共同生活过这样一个事实,最后,也就是在婚前行纳彩礼行为本身导致了支付方经济上出现严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