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完整的重整程序尚未完成时,重整有可能因为下列因素而遭致终止:首先是
债务人或其管理机构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提交重整计划草稿;其次是重整计划草稿虽然经过了各方审议并获得通过,但是没有得到适当机构的正式批准;最后是假如债务人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擅自违反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那么唯有通过人
民法院和相关方的吁请和施压才能使之得以继续推进。《企业破长发》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
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
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