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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可以开除公职吗

在被告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提交开除公职程序时,如有存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无法对其作出最终的开除决定。
此类存疑的情形通常是因为针对该刑事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存在缺失或不足,因此无法根据现有材料给与相应的刑事定性和惩处。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况采取"存疑即无罪"原则,因此相关被告往往能够得到即时无罪释放,而且也不会面临刑事诉讼指控的风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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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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