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以
书面形式达成的关于
财产分配的协定,经由双方自愿签署之后,应被视作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不幸遭遇
离婚之痛时,双方亦需遵循该财产协定所规定的方式处理与财产相关的事宜。然而,要想让这样的财产协定得以依法得到维护,就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求:其一,参与签订财产协定的夫妇必须为合法
结婚者并且手握完备的法定
民事行为能力;其二,签订财产协定过程中的每一步都须出自双方的完全自主性以及真挚的内心意愿,而不受任何
欺诈、恐吓或非法手段的影响;其三,协议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精神或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出现,同时也不能以财产协定为名而伤害另一方或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签订财产协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口头上的约定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也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