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连带债务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仅向某一
债务人员提出完全
债务支付的请求,并放弃向其他相关方寻求
赔偿义务的主张。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若两个或以上的
债务承担人需共同负责清偿同一笔债务,那么缴付责任的份额应根据各个债务人的责任大小来合理分配;若是承担责任的
责任人之间无法就责任比例进行精确划分,则需按照风险均等原则予以分担。在此基础之上,债权人也有权向任一个单独的债务人索取债务偿还,债务人亦可在偿还债务之后,向其它可能存在关联的责任人进行
追责。同样地,当两名或以上的责任人按照法律约定分别承担按份责任时,如果能明确各责任人应尽的具体责任额,那么应当由相对应的
当事人各自负责该部分责任;若无法明确责任比例,也应按照风险均等原则进行分配和分摊实现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