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过程须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整理收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关键在于考察借贷行为与婚后生活之间的相关性及其合理性。以下列举了几类不属夫妻共有的
债务情形:首先,如
债权人和
债务人均对夫妻一方的借款明确表示事实为一方的
个人债务,例如,在书面借据中有明文注明为个人债务;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资产有约定各归各有,并且有其他第三者知晓这一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部所欠之负债,应以该方所有的资产进行偿还。然而,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为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有关财物和债务方面的约定均较为隐秘,不易被第三者获悉。在此种类型的矛盾冲突处理中,夫或妻关于“第三人确实了解这一约定”的证明责任便显得至关重要;再者,如能够证实这些债务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则可视为个人债务,唯一条件是债权人能够拿出充足的
证据证明他们所承受的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之上;另外,即使夫妻中的一方将此笔债务用于诸如生产经营之类的经济活动,但是如果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此笔债务被用在家庭生活上,那么就可以证明这是一部分人的债务。考虑到货币这一财产的特殊性质,即它是一种通用物品,而不是专用物品,因此难以证明这一块钱被用在哪里,另一块钱又是怎么使用的,因此,举证的过程无疑充满挑战;最后,如某夫或妻一方由于侵犯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其性质和法律特征具有独特性和专属性,且无需夫妻双方的约定,仅由肇事者个人进行履行即可,故此类债务应被理所当然地认定为个人债务。同理,若某种债务是在婚前或之后通过
遗嘱或
抚养抚养
赠与协议而单独
继承的,或者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了更新,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也应当被理解为个人债务。同样,如某人侵犯了
刑事法律、行政
法规或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并依法承担了金钱支付义务,或者由此义务延伸、转变或更新成的新债务,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