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无疑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特殊体现。
律师们提醒大家,依据现有法律条文,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任何一方所获得的
工资收入均应计入
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据此,可以明确地说,津贴也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应当认识到,
劳动者获得津贴的前提是工作环境以及条件的特别设立,其本质乃是用人单位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劳动者表达出的一种额外尊重与关爱。
而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62条之明文规定,凡属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取的以下各类财产,皆可归属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及其它劳务报酬;
(2)生产、经商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拥有者的
使用权与收益权;
(4)
法规允许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然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的规定,某些特定种类的财产不属于上述范围;
(5)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