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的利息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
贷款人和
借款人各自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商议订立。对于书面
借贷关系中没有明确利息支付规定的情形,可理解为借贷双方均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在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事宜时,若双方在利息方面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沟通和理解,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视为无偿借贷,当出借方坚持要求支付利息时,依法将得不到人
民法院的认可与保护。然而,在借贷关系中,除了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之外,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利息支付的问题上没有达成明晰的共识,且贷款人坚持提出支付利息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以及市场报价利率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制定出合理的利息计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