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退出加盟计划并索回已支付的加盟费用问题,这取决于特定情况。
具体而言,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在签署合同时的详细约定。
假如双方曾经明确约定加盟某一时间段内,在合同期限结束时返还加盟费用,那么合同到期之后,加盟者完全可以有权向对方索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加盟费用。
然而,要是合同特别声明,不可无缘无故终止加盟协议或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要没收相应的加盟费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鉴于加盟者自身原因而单方面提出解约,其追讨加盟费用的诉求将不会被接受。
当然,在下述三种特殊情况下,仍然有权利追究退出加盟费:
1、虽然加盟者已经支付了加盟费用,但是始终未能获得特定的特许经营资质,因此无法实际享用特许人授予的无形财产,此时若出现提前解约的情况,因为支付的加盟费用与得到的回报并不相称,加盟者可以申请退还剩余未利用部分的加盟费用。
2、加盟者支付的加盟费用并获得了相对应的特许经营资质,但在运营一段实际时间后,由于特许人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那么加盟者完全能够把加盟费用视为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索求特许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3、如果最终决定解约的原因是在签约过程中,特许人向加盟者隐瞒了至关重要的真实情报,也就是说加盟者是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用,那么在此情况下,被特许者仍具有收回加盟费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