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即由保管人为寄存人妥善照管其所提供之保管物,并在适当之时予以交还的契约关系。在我国
民法法律体系中明确指出,寄存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自行领取所寄托的保管财物。特别地,若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货币这一类具特殊性质的财物,则保管人有义务归还给相关相同品种和数量之货币;若是保管诸如家具、衣物等其它可替代性物品时,保管人应依照双方协商约定,向寄存人归还与原物品同等种类、质量和数量水平的新物品。《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