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缔
结婚姻之前,其中一方的父母对其所购置的房产进行过资金上的资助,并且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被注册在他们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房屋就被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当关系破裂需要
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就没有权利对此提出任何要求。
倘若婚前有一方的父母资助了财产,但所有权证书却被注册在另一方的名下,这样的话,通常会将这类房屋视作是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在关系终止后进行
财产分割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可以对此提出要求。
最后,若在婚前有一方的父母资助了财产,但所有权证书却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毫无疑问只能认为此类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在关系结束之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将依据财产分割的规则并结合实际情形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