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及协助他人实施自杀行为,很有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这一严重法律罪名。具体而言,当教唆对象为精神病患者或者未成年群体时,由于他们因精神状态不佳或年龄尚轻而缺乏对自杀行为的充分认知与意志掌控力,其自杀行为往往被视为故意杀人罪行的一部分,并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自杀者的行为在事件中起决定性作用,应依据具体情形,适当予以宽大处理。同时,倘若行为人实施的教唆行为并不积极主动,且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善良纯良,则可将此类情况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以免产生过重的刑罚负担。《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