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针对
刑事案件展开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我们有权对涉案的相关资产进行查封,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以及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的第三方的财产则不应受到查封处理。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所察觉到的所有可能成为证明
犯罪嫌疑人罪行或无罪的各类财物、文件,我们都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同时,非涉案的财物以及文件也不能成为查封、扣押的对象。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各项财物、文件,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或者予以封存,绝对禁止将其用于其他用途,或非法调换、损毁这些物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