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凡是采取了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形式进行销售的商家,
消费者均有权从收到商品的那天开始算起,在七个自然日内选择退货,并且不必详细阐述理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执行退货时必须
保证返回来的商品保持原有的状态没有损坏或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同时,商家也需要在接到退回来的商品后,于七天之内将消费者之前购买的货款如数归还给他们,而因故发生的退货运费则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
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