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用之
赔偿金额的确立原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这两个基本因素;其次是需要考虑到受害者接受治疗的相关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诊疗证明以确定其具体的误工时间。针对受害者由于受伤而导致身体残疾且需持续待业的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以被计算至确认残疾之日前的最后一日。对于受害者已经拥有固定工作或者稳定收入的人群来说,误工费用将按照他们实际减损的收入予以核发;反之,如果受害者并没有固定工作或者稳定收入,那么就依照他们在过去至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加以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