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拆迁人指定其他人担任委托处置者,却未能依照委託人的具体指示签署该等
拆迁协议,则这种情形将归类于无效。在被委託人进行再次委托时,若此过程并非法律范畴内的紧迫条件和必要之情況,若仍然需要进行二次委托,必须得到各方
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则此类行为于法律上将被视作无效。
当拆迁方的拆迁许可证在法律程序中被依法撤回时,该公司旗下的所有拆迁协议都将面临无效的命运。此外,拆迁方如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向拆
迁户通报相应的补偿标准,亦有可能导致委托协议的效力受损。
同样地,若拆迁企业在拆迁工作中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拆迁户明示此次拆迁的补偿方式或是未对房屋的重新建造成本进行评估以确保公正性和平等原则,那么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拆迁户无法真正了解到自己房产的真实重置价值,在此种背景下,所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应被判定为无效。
对于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而言,如果被拆解的房屋属于共同
产权房屋,那么签订的参与主体应包括所有的产权拥有者。如果仅由部分产权拥有者代表其他产权拥有者签名,应当有合法且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作为附属证明材料。
如果经过验证的委托关系并不具备合法性,那么这一份协议的有效性便处于待定状态,其他的产权拥有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确认此协议的效力。若此协议被法院裁定确实无效,双方应返还原物或
赔偿损失;对那些提出安置要求的拆迁户们,他们的诉求应该获得充分的支持,法院应对责任方的拆迁企业提出要求,要求其积极提供相应的房产资源。如因特殊原因无房可供,视启相应状况参照货币补偿政策,依法做出货币安置的判决。
如果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方与拆迁户制订的拆迁协议,将面临无效的结局;而当拆迁方与非拆迁范围之内的的当事人签订协议时,这类协议同样面临无效的风险考验。
在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若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又或者被拆迁人是具有有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与其对应的拆迁方之间所制定的协议将被视作无效。
最后,
代理人过度行使
代理权或者根本无代理资格而导致签订的拆迁协议,将被法律判定无效。在中国大陆地区,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制定的拆迁协议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
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