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处
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如若欠缺
减刑或
假释的条件,那么该名囚犯便须在监狱中度过其漫长的人生。对于被判定为永久监禁的罪犯,在其
刑罚执行阶段,如若展现出改过自新的决心,或者是具备良好的
立功表现,经过两年的服刑期限之后,便可获得减刑。然而,具体的减刑期限则需按照减刑幅度进行确定。而无论采取何种减刑方式,减刑过后的最低服刑期限都不得低于十三年,这意味着在减刑的前提下,终身监禁的罪犯至少应完成十三年的服刑才能重获自由。若是被判处终身监禁者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能够认真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切实贯彻悔改之意,而且没有再
犯罪的明显威胁,便可以
申请假释。换言之,即便符合
假释条件,囚犯也必须在监禁至少十三年后方可获得释放。《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