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
当事人可以选择拒绝调解程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最终必然会被判处
离婚法律文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明确规定,法院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的判断标准在于看夫妻双方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若具备充足的
证据表明夫妻之情确实已经达到这种程度,那么法院便会作出
离婚判决的决定。反之,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支持,且另一方坚决反对获得离婚的裁决,那么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法官做出离婚判决的几率将会相对较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