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性质上皆导致了
受害人身亡的后果,而从主观方面来看,它们对于死伤的结局都属于疏忽大意;衡量这两种情况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存在着伤害他人的
犯罪意图。当你涉及到过失性致死时,行为人本身并不具备杀人的恶意动机,亦未产生任何伤害对方的欲望或者意图。但当矛盾升级至
故意伤害致死之时,行为人明显具有伤害受害人的意图作为前提因素。而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却被视作是故意
伤害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能将所有因“故意”殴打导致他
人死亡的案例一概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值得注意的是,殴打并非等同于伤害,日常生活中的“故意”并不符合
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原则。假设
行凶者仅怀揣着普通殴打的意愿,且无伤害他人的意图,那么由于某一特定原因或环境所引发的死亡结局,便无法判定其为故意伤害致死;反之,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即未能预见),理应用
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为了清晰地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我们有必要明晰“伤害”和“故意”在刑法的法律解释中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