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通常条件下,若满足如下情形之一,我国各级人
民法院均会作出准予
撤诉的裁定:
首先,申请撤诉的主体应为提
起诉讼的
当事人本人或经特别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亦或是其
法定代理人;
其次,申请人撤诉的意愿应当是自主产生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强制和影响;
第三,撤诉的申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可有任何可能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
最后,撤诉的请求应提前在宣判前提出。
一旦人民法院对撤诉请求做出了准许的裁定,其将不再继续行使其审判权力,该
诉讼程序也因此宣告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告撤诉后的
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正当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